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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突发事件应对办法5月起施行 禁谣传突发事件
发布:电子工程学校 来源:南宁市电子工程学校 浏览数:623 日期:2013-03-29

昨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5月1日起施行。

  综合性灾难来时往哪里躲?

  “南宁市的应急避难场所我就只知道南湖广场。”市民李先生表示,应该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并且加大对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力度。

  据了解,《实施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学校、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公园、人防工程等适宜场所应当确定为紧急疏散场所。紧急疏散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导引图。

  “广西不少学校、广场都设置了简单的指示牌和导引图。”自治区应急办应急管理处处长周运逵说,接下来,会逐步在社区等适合确定为紧急疏散场所的地方,制作相应的指示牌和导引图。

  如何提高面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平常总觉得灾难离自己很远,没有准备,一碰到就不会应对了。”市民张阿姨说,要让群众知道面对灾害时怎么做,才能在灾难来临时更好地自救互救。

  《实施办法》规定,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易发、多发地区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避险和自救互救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风险隐患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如何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灾难发生时和之后,怎样保障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肯定是我最关心的问题。”卢小姐说。

  《实施办法》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紧急转移疏散群众等先期处置工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要采取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等十项应急措施。

  同时,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失去居住条件需要过渡性安置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安置;必要时,设置过渡性安置点,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条件,完善防灾、防疫措施,保障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学生正常学习。

  处置中政府声音怎样传达?

  “在几年前的‘抢盐事件’中,政府通过媒体迅速地向群众发布了准确的消息,很快就过去了。”市民周小姐说,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能够迅速及时地知道政府部门的权威信息发布,对稳定人心很有帮助。

  《实施办法》规定,发布警报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消息等途径进行,必要时应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同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布事件进展、政府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对谣言和不实传言迅速予以澄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

  自治区应急办主任韦树奉表示,在具体处置工作中,政府一般会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定新闻发言人定期发布等方式,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迅速传达给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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